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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的申报、推荐和批准程序

  • 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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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扶贫政策。
2、项目至少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一项条件:A、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B、项目安排就业人数超过500名;C、项目扶贫效果特别显著或产业示范意义突出。
3、项目已有相当的投入和开始了实质性的项目建设。
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批准的原则是:
以项目规模和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条件,兼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平衡,优先考虑在中西部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实施的、扶贫效果特别显著的、属于农业产业化、生态环境治理国土绿化整治和科技创新方面的项目。
申报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的单位和推荐项目的省级光彩会应按照中国光彩会的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和推荐表,报送有关材料。
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的申报推荐批准程序如下:
1、项目实施单位在征得当地光彩会同意后,向省级光彩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2、省级光彩会审查申报项目,评选出1-2个最多不超过3个项目填写推荐表,附项目的其它材料,向中国光彩会推荐;
3、中国光彩会项目部对各省光彩会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提出建议名单;
4、中国光彩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对项目部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评议复审后,报中国光彩会会长批准。
5、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由中国光彩会正式发文公布,并向项目实施单位颁发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证牌。
中国光彩会每年开展一次对历年批准的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的进度统计。统计在3月1日起开始进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中国光彩会的要求填写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进度统计表,进度统计表在4月15日前报至中国光彩会项目部和省级光彩会。